
外遇惡意遺棄 可構成離婚事由
*資料來源:頻果日報/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
丈夫外遇惡意遺棄 可訴請離婚 《民法》規定的離婚方式,包括裁判離婚及兩願離婚。裁判離婚需要有 同法第一○五二條規定的離婚原因,例如重婚、不堪同居虐待、惡意遺 棄……等,經法院開庭審理,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因判決離婚;兩願 離婚則是由男女雙方自行協議辦理。
剩餘財產平均分配
如果丈夫與外遇女子同居,也遷出戶口三年多,若丈夫不願 協議離婚,伴侶可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:「與配偶 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,提起離婚訴訟。
如果丈夫對妻子、子女三年多來不聞不問,有惡意遺棄情形存在,也可依 同法條第五款:「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的規定,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夫妻離婚,關於二人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,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,並向法院辦理登記,通常採用聯合財產制,離婚時將在婚姻關係中取 得的財產,扣除債務後,依剩餘財產平均分配,除非法院認為平分不公 平,則可調整分配比例。
若丈夫有外遇並造成傷害,伴侶可在得知此事的二年內,要求丈夫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;至於丈夫對子女的撫育費,也可起訴要求丈夫給付。